星期五, 十月 19, 2007

德國選舉制度簡介(转)

一、德國選舉制度簡介

一九四八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四九年五月八日制憲會議召開,制定選舉制度,設立選舉權委員會,依照政黨勢力分別派出四名基民/基社黨、四名社民黨、一名自民黨及一名共產黨代表參加,以付委方式討論選舉制度。

經過討論協商,選舉委員會於一九四九年二月底向制憲會議提出結合「多數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混合選舉制。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聯邦選舉法正式公佈,其規定:每位選民一票,選出聯邦眾院四百名議員,用這一票選候選人時,也自動地算在選政黨的票,聯邦眾院的二百四十二位(即百分之六十點五)由相對多數選舉制產生,另外一五八名(即百分之三十九點五)由比例選舉制下的政黨邦候選人名單產生,以銅特法算出議席數,而且該法設有百分之五門檻條款,即政黨若未能在一個邦獲得百分之五以上的有效票,或在全國所有選區內未能獲得一個直接議席的話,就被排除議席的分配。此外,若政黨在一個邦內獲得比其他邦候選人名單的議席更多的直接議席,便得以另外獲得超額議席,一般通稱此選舉制度為「附帶選區候選人比例選舉制」。

一九五二年六月十六日聯邦眾院正式展開討論選舉制度,六月二十五日通過新的選舉制:「相對多數選舉制」。

一九五三年第二屆聯邦眾院選舉法規定:聯邦眾院議席為四百八十四名,每位選民有兩個投票權,此即每張選票包括兩聯,左聯以黑色字體印出選區候選人姓名(包括黨籍、職業、地址);右聯則以藍色字體印出各政黨名稱或政黨可資識別的代號,隨後附有政黨各自提出的邦候選人名單上最前端之五位候選人姓名,選民的「第一票」圈選選區候選人,「第二票」圈選各邦候選人名單上所列的政黨,各選出聯邦眾院百分之五十的議席,即二百四十一名。依政黨邦候選人名單分配議席時,限獲得「第二票」總數占全國有效票百分之五以上,或在直接選區中獲得一席以上的政黨,始予以考慮。

一九四九年與一九五三年選舉制度之不同:第一、選民對於第二屆聯邦眾院選舉不再只有一票,而是兩票,形成選民可以「分離投票」,使兩票互無牽連,把「第一票」圈選甲黨的選區候選人,而「第二票」圈選甲黨以外的政黨,這對選舉結果帶來不可忽視的影響,尤其是當選民用「第一票」圈選聯合政府的大黨候選人,「第二票」圈選聯合政府的小黨,以維持它們繼續執政。第二、百分之五門檻條款由適用於一邦擴大到全國,強化了門檻條款對政黨分散的抑制作用,使得小黨難以持續存在,有利於政黨集中的發展。第三、聯邦眾院議席由原有四百名提高到四百八十四名,加上四百八十四名當中的百分之五十由比例原則下的政黨邦候選人名單產生,更顯示出有意加強政黨的政治地位。

一九五六年三月聯邦眾院將一九五三年選舉制度作對照,保留過去的基本架構,僅略作調整而已:聯邦眾院議席提高至四百九十四名,百分之五門檻條款改成選區獲得三席以上政黨才有資格分配議席,以及實施通信投票與設立常設選區委員會。從此德國選舉制度的型態確定下來。

二、案例

(本文採用1994、1998、2002、2005年的大選結果。)

案例一
主題:兩票制度中的門檻條款
德國兩票制第一票決定區域直選的結果,各政黨所能擁有的國會總席次則由第二票決定,不過有門檻條款,只有在第二票得票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的政黨,才可以參加眾議院席次的分配;或者,至少要有三個區域直選候選人當選,才可以再根據其第二票得票率參加眾議院席次的分配。
【實例】
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PDS)在1994年的國會大選中,第二票得票率為4.4%,照理說是無法根據第二票政黨得票率參與國會席次分配,不過該黨在第一票區域直選的部分,有4位原候選人從地方選區中脫穎而出,因此,民主社會主義黨還是可以用4.4%的第二票得票率去分配國會席次,而在國會享有30席。2002年的大選,該黨在全國第二票的得票率只有4.0%,又未達門檻,同時在第一票的區域直選中,只有2位候選人當選,也沒有達到3席的門檻,因此最後該黨在國會就只有這2席區域直選的議員。

案例二
主題:第二票決定各黨席次  
德國以第二票得票率來計算各黨所能分配到的總席次。其公式如下:
聯邦眾議院總席次 ×(各黨第二票得總票數 ÷全國第二票總票數)=各黨所分配到之國會總席次   
  同時,在分配席次時都根據「Hare∕Niemeyer–計演算法」。由於是以比例的方式計算,通常無法整除而有餘數,此法即是比較各黨在小數點以後的大小來分配所剩餘的席次。

【實例】
以1998年德國大選為例(全國的聯邦眾議院總席次為656),由這個公式與「Hare∕Niemeyer–計演算法」可以得出各黨所分配到的國會席次:







案例三
主題:決定各黨在各邦席次 得知各黨在國會所得到的總席次之後,在這個總席次不變的條件下,各黨開始把這些席次分配到各邦。這裡有兩個步驟:(一) 計算各邦該黨第一票(區域直選)的當選席次;(二) 然後,以該黨在各邦第二票得票比例所得的席次減去第一票區域直選所得席次,所剩餘的席次則依據「政黨名單」的排序來分配。
【實例】
以1998年社會民主黨(SPD)在Nordrhein-Westfalen邦為例,該黨在這個邦的第二票(政黨票)得票數為5097425票,而根據前面表格裡的﹝公式1﹞計算,社會民主黨在全國分配到的國會席次是285席,而它在全國所得到的第二票得票數是20181269票,現在根據﹝公式2﹞,得出該黨初步席次為:258 × 5097425 ÷ 20181269 = 71.986 然後,各黨在這個邦同樣也是以「Hare∕Niemeyer–計演算法」比較「餘數」之大小。在比較之後,社會民主黨(SPD)在Nordrhein-Westfalen邦分配到72席。同樣以﹝公式2﹞以及「Hare∕Niemeyer–計演算法」來算,社會民主黨在Sachsen邦獲得842329的第二票,可以得出:258 × 842329 ÷ 20181269 = 11.895,從而在該邦分配到12席。
案例四
主題:決定當選人 以第一票區域直選出來的當選人來決定各黨政黨名單上的當選人,其方式是:根據各黨在各邦分配到的席次減去第一票區域直選當選人席次,所剩餘額以該黨在該邦的政黨名單之候選人排序分配。

【實例】
以1998年社會民主黨(SPD)在Nordrhein-Westfalen邦的選舉結果為例:如前述,社會民主黨在Nordrhein-Westfalen邦分配到72席,同時,該黨在這個邦獲得53席的第一票區域直選議員,72減去53得到餘額是19,於是社會民主黨在此「邦政黨名單」上可以獲得19席的議員;換句話說,社會民主黨在Nordrhein-Westfalen邦分配到的72席席次裡,有53席是來自區域直選的議員,19席是來自政黨名單上的議員。這也就如前面所說的,在席次總額不變的條件下(已先由第二票得票率決定),每個政黨根據第一票所選出的代表越多,由政黨名單選出的代表就會越少;第二票最主要功能在於決定各黨總席次,而席次分配方式以第一票的當選人來調整。
案例五
主題:區域候選人兼政黨名單候選人
每個政黨所提名的區域直選候選人,可以同時名列政黨名單的排序上,也就是說,他∕她可以同時身兼區域候選人與政黨名單上候選人。如果該候選人已經在區域直選中當選,那麼他∕她在政黨名單上的位置則由下一個排序的候選人直接遞補。

【實例】
以1998年「基督信仰民主聯盟」(CDU)在Mecklenburg-Vorpommern邦的大選結果為例:根據前述﹝公式1﹞與﹝公式2﹞,「基督信仰民主聯盟」當時在這個邦分配到4席的席次,而該黨的政黨名單排序前4名如下:

候選人 排序 當選方式

Merkel, Angela 1 ⊕

Krüger, Paul Peter 2 ◎

Adam, Ulrich 3 ⊕

Jaffke, Susanne 4 ◎

⊕ 由第一票區域直選中當選
◎ 由政黨名單上排序分配當選

由上表可見,由於政黨名單上排名第一與第三順位的候選人,本身也是區域直選的候選人,而且他們也都在區域直選中順利當選,於是另外兩席則由排序第二與第四的候選人依次遞補。這種方式通常是保障該黨菁英無論如何都可以當選,假如Merkel與Adam兩人在區域直選中不幸落選,但是因為該黨在這個邦依據第二票得票率可以獲得4席,那麼這兩個人還是可以按照政黨名單上的排序而當選。
案例六
主題:超額席次(Überhangmandate)
超額席次通常是大黨的優勢。即如果某個政黨在某個邦所獲得的「第一票區域直選席次」多於在該邦根據「第二票政黨比例所應獲得的席次」,就會產生「超額席次」,如此一來,最後整個聯邦眾議院的總席次將會超過原先法定的席次。
【案例】
1998 年的國會大選中,Brandenburg邦總共劃分為12個區域直選的選區,社會民主黨該年在這12個選區大獲全勝,由第一票贏得12席的區域直選議員席次。不過,根據該黨當時第二票在這個邦所獲的席次,應該只能有9席,於是就產生了3席的超額席次。這一年,整個國會席次產生了13席的超額席次,全部是社會民主黨的區域直選當選人。 2002年的大選,左派的社會民主黨在第二票的政黨得票率為38.5%,而右派的「基督信仰民主聯盟」和「基督信仰社會聯盟」(CSU)這兩個姊妹黨也獲得了38.5%的政黨票。最後決定勝負的,就是因為社會民主黨獲得4席的超額席次,而「基督信仰民主聯盟」和「基督信仰社會聯盟」只獲得1席,結果讓社會民主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
案例七
主題:解散議會?重新選舉?提前大選?
德國憲法第68條:聯邦總理要求信任投票之動議,如未獲得聯邦議會議員過半數之支持時,聯邦總統得經聯邦總理之請求,於二十一日內解散聯邦議會。聯邦議會如以其議員過半數選舉另一聯邦總理時,此項解散權應即消滅。
德國提前舉行大選有一複雜的法律問題,按德國基本法規定,議會不能夠自行解散而重新舉行大選。如果執政黨在議會失去多數支援,以致立法得不到通過,總理可以通過投票明確形勢,或要求重新選舉。  

【實例】
(一)
1982年10月,社民黨總理施密特因爲議會提出的「建設性不信任案」而被趕下臺,基民黨的科爾接任爲聯邦總理。1982年12月,科爾爲了能夠當總理當得更「名正言順」,根據基本法第68條向議會提出「信任問題」要求表決,希望議會否定對自己的信任,以解散議會,進行聯邦大選。當時有衆多議員提出此舉違反憲法,但聯邦憲法法院駁回了起訴,批准議會重新舉行大選。爲了防止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當時聯邦憲法法院通過一項決議,細化了解散議會的規則,增加了人爲操作的困難。決議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將不能批准解散議會:一、如果總理在聯邦議會擁有多數,而總理卻爲了達到解散聯邦議院的目的,希望人們在信任問題給予負面答覆。二、如果總理僅僅把「在當前選期內遇到特別的困難」作爲提出「信任問題」的理由。
(二)
德國國會在2005年7月1日今天表決總理信任案。信任案是由總理施洛德提出,目的是促成總統解散國會,重新舉行大選。施洛德認為改革讓黨內紛爭不斷,在聯邦參議院擁有多數的反對黨又只顧抵制,造成施政困難。「改革時程如想繼續,就需要選民授權」;他承認執政黨內有人不再信任他的政策。「沒有信任,那就沒有必要假裝好像還有信任」。
結果投票的五百九十五位議員中,有兩百九十六人投不信任票,高於投信任票的一百五十一人。總理施洛德如願以償籲請總統科勒解散國會,聯邦總統克勒於7月21日宣佈解散本屆聯邦議會,為提前大選打開了大門。不信任案雖然通過,德國憲法專家普遍質疑施洛德提信任案的合法性。議員霍夫曼(Jelena Hofmann,社民黨)和舒爾茨( Werner Schulz 綠黨)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起訴,反對總統的這一決定。他們擔心,總理隨時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解散議會。聯邦憲法法院以7票贊成1票反對的結果做出決定,認為總理個人有權利做出他是否在議會還獲得多數支援的判斷,施洛德沒有在違反議會意志的情況下解散聯邦議院的可能性,因此放行。8月25日,聯邦憲法法院否決了兩名議員的起訴,作出了認可了總統克勒(Koehler)關於解散聯邦議院提前一年大選的決定,為德國提前大選鋪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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